蒙慧西律师
蒙慧西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8817-272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杭州律师 > 拱墅区律师 > 蒙慧西律师 > 亲办案例

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判离婚的涉外婚姻的成功案例

作者:蒙慧西  更新时间 : 2018-05-08  浏览量:240

作者:蒙慧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在离婚纠纷案件纠纷中,很多当事人认为,第一次提离婚诉讼是不会判决离婚的。笔者对此观点的持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以下是笔者承办过的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涉外)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例。


答 辩 状

关于上诉人孙*诉答辩人季**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季**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上诉人与答辩人离婚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答辩人具体综合本案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双方结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

上诉人与答辩人于201*年**月经人介绍,因上诉人身居新**而答辩身居杭州,双方仅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并无碰面交往,由于双方家属催促结婚,双方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于201*年*月**日在杭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认为, 双方结婚后未同居生活,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上诉人与答辩人于201*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从未同居共同生活。双方的联络也仅限于QQ或微信的网上联系,并且在登记结婚后的第十九天(201*年*月*日)的网上聊天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上诉人即表示离婚从此未与答辩人没有任何联系且将答辩拉入网上黑名单。从此,双方无任何联系,更谈不上建立夫妻感情。

三、 答辩人认为,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与责任在上诉人

上诉人与答辩人201*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在201*年*月**日的网上聊天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上诉人即表示离婚且将其与其他异性的不雅照片发给答辩。同时,上诉人还拒绝办理原本商量好的答辩去新**的签证手续。另外,上诉人捏造事实并通过网络散布来诽谤答辩,(答辩人保留通过合法途径追究上诉人之相应责任的权利)。可见,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与责任完全在上诉人离婚的真正原因,也只有上诉人自己知道!

四、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答辩人目前无任何夫妻感情且无任何联系,无任何和好可能。

上诉人与答辩人于201*年*月**日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网络联系六天(201*年*月**日)之后未有任何联系,仅有上诉人的网上诽谤。可见,双方根本谈不上有任何夫妻感情,上诉人主动提出离婚了事,答辩也认为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客观上,双方也无任何和好可能。

上诉人于201*年*月**日,向新**惠*顿家事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书面材料,在书面材料中,其承认两人的婚姻并无感情基础,仅仅是履行的登记手续,没有举办传统意义上的婚礼,登记后,故意在答辩人的移民材料上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其根本没有共同生活的想法,并且向新**移民局反映答辩人伪造签名的事情,最后还自认这场婚姻不是一对相爱夫妇之间的真正结合,要求法院确认为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答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并由上诉人主动提出离婚,离婚原因与责任完全在上诉人,双方目前无任何夫妻感情也无任何和好可能。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以增加答辩人的痛苦为乐,并不是真实挽回婚姻的目的,否则,上诉人就不会在国外法院提起自相矛盾的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认为婚姻无效,而为了拖延答辩人离婚进程,就说有感情,显然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这一点,请法院明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和第5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准予上诉人与答辩人离婚以解除本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

代理人:杭州律师蒙律师

以上内容由蒙慧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蒙慧西律师咨询。

蒙慧西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手  机:135-8817-272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