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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案例!涉外离婚案当事人不出庭可以吗?可以! 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我来告诉你

作者:蒙慧西  更新时间 : 2019-01-03  浏览量:314

作者:蒙慧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是不是必需分居满2年才可以提离婚?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离不了吗?在国外的当事人必需回国调解或开庭吗?对这些法律问题,坊间广为流传的答案是肯定的。沈*也被这样的传言耽误过,但果真是这样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远在美国的沈*与妻子**(在国内)感情破裂,想离婚。离异的亲友告诉他,必须要分居满2年才可以离婚。毫无法律知识的他对亲友的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深信不疑,“必须分居满2年”这把利剑一直悬挂在他头顶,未满2年之前,他一直不敢提离婚。终于等到分居满2年,他向妻子提出离婚,因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协议离婚。沈*想通过起诉要求离婚,对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是不是必需本人回国亲自出庭等问题他一无所知。因此,他咨询了很多律师。对他提出的这些问题得到的答复或含糊其辞或语焉不详,最一致的肯定的“必需本人出庭”的答复更让其感到绝望。直到他咨询了作者,作者明确告诉他需要的具体的材料,办理的程序,本人可以不必亲自回国办理及怎么操作等专业答复让他感觉柳暗花明更如绝境逢生。沈*有意委托,但远在重洋,对作者是否为律师心存疑虑又不好明说,就问作者是否可以和他在国内的朋友就他的情况当面交流沟通。听到作者爽快的说欢迎他朋友来律师事务所参观考察同时确认有无作者蒙律师本人时不好意思的笑了,说,把这么重要的事情托负之前还是要慎重,希望见谅。在作者和沈*朋友沟通之后,沈*决定委托。


焦点问题

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必须分居满两年才能提起离婚诉讼吗?第一次提离婚诉讼是不是离不了?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起涉外离婚诉讼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远在国外的当事人是否必需回国参加调解或开庭等诉讼活动?


律师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详细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种情形(法律法规后附)。本案中,沈*与妻子程**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现在程**同意离婚,应认为两人确实感情彻底破裂,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实务中,笔者遇到很多人问“是不是分居满2年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这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造成的,没有把“因感情不和”作为前提。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工作、学习或生活分居两地,但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有在“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才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另外,还有人问“是不是分居满2年就自动离婚了”更是对法律的无知。在我国,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离婚。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方式。也就是说,自动离婚是不存在的。


二、涉外离婚诉讼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授权委托书要注明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如为特别授权,还要注明授权的具体事项。


三、远在国外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回国参加调解或开庭等诉讼活动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除此之外,现有一个创新的开庭方式--远程视频开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远程视频开庭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远在国外的当事人不必再漂洋过海回国开庭了。当然能否远程视频开庭取决于审理的法院是否具备此条件,笔者参加过远程视频开庭,对这种创新开庭方式值得肯定,也希望能够推广。


本案处理结果

最终本案通过远程视频成功调解离婚。第一次起诉且不必亲自漂洋过海回国办理就解决了长期的困扰及折磨,这么方便、快捷、高效、专业,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当事人也为之赞叹不绝!


以上是笔者在涉外离婚办案实务中的一些心得,希望能为大家抛砖引玉。找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找我,我定不负所托!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订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由蒙慧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蒙慧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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