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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神秘租客粉饰着大使馆、省政府、上市公司的房屋租赁故事

作者:蒙慧西  更新时间 : 2019-12-05  浏览量:524

这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故事。号称女儿在大使馆工作、丈夫在省政府给领导开车的隐藏了十多年的神秘租客,竟然是法院名录里五个案件的被执行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赖。且来听听故事:


2010年6月,周某通过中介把自有房产出租给一个自称叫鲍某娜的人,双方签订一份自2010年616日起至2011615日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鲍某娜谎称忘了了带身份证了,故周某和中介没能查验鲍某娜的身份证,亦没留有鲍某娜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自2011年616日起至2013615日止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履行期间,鲍某娜均按期支付了租金。2013年615日到期后,双方约定由鲍某娜继续承租该房子,包括房屋、车库的租金及物业费按每年65800元计,双方未签书面租赁合同。


2014年6月后,鲍*娜称这段时间要出国陪女儿读书,不常在国内。支付房租的事情交给自己公司姓金的会计处理,并给了周某金会计152开头的电话号码;又给了一个已变更为158开头的号码。


自此以后,周某便按鲍某娜的吩咐和金会计联系。但周某从未见过所谓的金会计,给金会计打电话金会计也从不接听。金会计以“短信也说得清楚”为由与周某进行短信沟通,沟通时落款通常自称“小金”。自从小金接手后,就时常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时常出现拖欠房租的情形。小金经常以“汇款不能一次汇,需要转几个弯”、“发票抓得紧,不能一次打房租,得几千几千的打”、“财务出了问题”、“我们是外贸公司,保管单太难开,汇出去又退回来”等理由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小金叫周某放心,称自己公司是法国拉菲总代理,是上市公司,租金会付的。对拖欠的租金,小金常表愧疚,积极表示以自己名义给予周某一定的补偿,给周某支付部分利息。至20196月,已拖欠房租、物业费等费用已高达16万元多。


2019年6月,中介吴某某告知周某,有人要租赁其房屋,叫周某来签租赁合同。这时周某才得知,20194月份,鲍某娜以自有产权名义口头将房屋交给中介吴某某委托其将房屋出租,在委托时特别强调,最好找三至五年的租客、本地人、拆迁户。吴某某找好租客要签书面租赁合同时,告知鲍某娜必须要带身份证、房产证来签约。之后,鲍某娜告诉吴某某自己不是产权所有人,并告知真正的所有人系周某。吴某某联系周某后,周某不同意房屋进行转租。


周某多次联系鲍某娜催讨房租,鲍某娜均不露面;而所称的小金也种种理由拒不露面。经周某和吴某某沟通,吴某某称,来找她出租房子的人称其女儿在大使馆工作,其丈夫在省政府工作,给省领导开车。吴某某找清洁工帮打扫出租屋时,曾发现一份离婚协议,上面所贴的照片就是来委托她出租房子的人。离婚协议上人不是叫“鲍*”而是叫“鲍*”。周某发现,照片上的人正是房屋的承租人鲍某娜。而鲍某娜留给吴某某的电话号码就是留给周某所谓的“小金”的152开头号码;吴某某当面互加的那个来找她将房屋出租的人,微信上的电话号就是留给周某的鲍某娜158开头的号码。周某发现,所谓的“小金”、鲍某娜其实就是同一个人,手机号码均由同一个人实际控制,也就是一个人同时扮演两个角色。


因多次联系鲍某娜无果,周某委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蒙慧西律师欲起诉鲍某娜。蒙律师查悉,并无鲍某娜此人,但确实有鲍某娣此人。经周某确认,鲍某娜的真实姓名为鲍某娣。蒙律师又查悉,2009年至2016年间,鲍*娣共有5个案件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


2019年723日,周某将鲍某娣诉至法院,要求鲍某娣支付房屋租金、车库租金及物业费共16798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在诉讼过程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鲍某娣2006年的一个案件,证实鲍某娣曾用鲍某娜名义与他人有过法律纠纷并在本院判决,鲍某娜与鲍某娣系同一个人。


2019年112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鲍某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租金16798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至此,几经周折,貌似简单的房屋租赁案件终于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这个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蒙慧西律师指出,关于本案有如下法律风险问题是要值得注意的:一、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体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本案中,如果签订合同时周某和中介公司要求鲍某娣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就能避免在诉讼中被告主体存疑或不清的问题。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不能按时交纳房租时要及时止损。如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鲍某娣交了5000元一个月的押金。当鲍某娣不能按时交纳房租,在押金已冲抵房租时,房东就应当及时把房子收回。三、在未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及时把房屋收回。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作者仅针对本案的问题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律师简介:

蒙慧西律师,女,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任本所建工房产部主任、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 蒙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经济合同纠纷等各类法律事务,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对错综复杂的合同纠纷、金融经济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涉外离婚案件有着独到见解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法院认可。蒙律师做事认真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代理了一批较典型的成功案例,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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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蒙慧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蒙慧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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